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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61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謝OO (年籍詳卷)
朱OO (年籍詳卷)
陳OO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9年7月24日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930143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甲○○、乙○○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7月18日下午2時45分前後。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丙○○因不滿被移送人乙○○騷擾其女友,與被移送人甲○○質問被移送人乙○○,雙方繼而相互鬥毆。
二、證據:
(一)被移送人警訊時自白。
(二)關係人警訊時的陳述。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被移送人上述違序行為,與前述法條相符,應依法論處。
經審酌被移人僅因意見不合即互相動手,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裁罰如主文。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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