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9,北秩,639,2020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63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許家寶



莊凱越


陽梓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7月30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930016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家寶、莊凱越、陽梓桓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許家寶、莊凱越、陽梓桓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年7月14日凌晨4時57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1樓統一超商錢忠門市內。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影片畫面翻拍照片12張。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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