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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64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楊細九
羅愛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7月29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164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細九、羅愛妹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楊細九、羅愛妹與陳劉坤(陳劉坤違序行為部分,由本院另為裁處)於民國109年7月8日10時0分,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因互看不順眼引發口角,雙方相互鬥毆惟互不提告,認均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行為等語。
貳、裁罰部分:
一、被移送人楊細九、羅愛妹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09年7月8日10時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楊細九、羅愛妹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陳劉坤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蒐證照片6紙。
參、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二、互相鬥毆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
核被移送人楊細九、羅愛妹前揭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爰審酌其等所違犯之情節、品行、智識程度、年齡、所生之危害及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
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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