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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65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王德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8月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404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德才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內含強力膠塑膠袋壹只,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9年7月29日18時15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供吸食所用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已使用內含強力膠塑膠袋1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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