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9,北秩,657,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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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65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吳冠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930681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冠文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三隊於民國109年6月17日接獲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中選法字第1093550272號函舉發,臉書帳號名「吳冠文」於「韓國瑜蔚藍中華守護聯盟」社團刊登不實之言論,與選舉實務不符,認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亦準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

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應以該散布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為其構成本條項款之要件,否則,縱認行為人有散布謠言之事實,然其所散布之內容並未致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不足認影響公共安寧,即非社會秩序維護法應介入處罰之範圍。

三、經查:㈠被移送人之臉書暱稱為「吳冠文」,且被移送人有加入「韓國瑜蔚藍中華守護聯盟」社團,為被移送人所自承,而該社團臉書有「吳冠文」刊登之「各位看官的頭腦好,請問:939090張票+1823投票所,再+8小時=64人,一小時內投完票,連續8小時投票沒間斷!請問大家有看到如此沒停過的人,一位接一位的在投票嗎?。』

高雄昨天不時的大雨傾盆,又要保持安全距離,所以應該大排長龍才有可能?!但是有些投票所十時過後就冷清了…神奇的魔術!每小時64人投票,就是平均每1分鐘要有一個人進去投!939090翻過來有玄機」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乙節有臉書截圖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移送人堅詞否認系爭貼文為其所刊登,卷內亦無其他事證可資佐證系爭貼文確為被移送人所刊登,則被移送人是否有刊登系爭貼文即屬有疑。

又細繹系爭貼文之內容,係針對投票人數是否確實而表達疑義,尚難認係故意將「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而為散佈之行為;

而上開貼文內容,雖易使聽聞者對於貼文所指之特定政府機關產生負面觀感,有影響中選會威信之虞,或有誤導情事,內容容有可議,然目前媒體報導迅速,投票所及投票、開票過程,通常有各政黨或團體推薦之監察員監督,媒體均能立即報導,過程公開透明,投票人數是否顯然不合理可輕易查核,上開貼文內容及評論應認尚不足以引起閱覽者心生畏懼或恐慌,與社會秩序維護法前揭條項所規定須引起公眾之畏懼及恐慌有別,況中選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本件移送機關除上揭網頁擷圖外,就系爭貼文有何造成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及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之情形,則均未提出積極證據加以證明。

是依上開說明,實難認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裁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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