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6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陳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109年2月3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001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顥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年1月1日凌晨4時00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陳顥於上開時、地,以徒手方式毆打被害人GEORGIOS NTATIANIDIS,以此方式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GEORGIOS NTATIANIDIS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