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9,北秩,66,2020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6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陳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109年2月3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001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顥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年1月1日凌晨4時00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陳顥於上開時、地,以徒手方式毆打被害人GEORGIOS NTATIANIDIS,以此方式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GEORGIOS NTATIANIDIS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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