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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77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陳家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10月1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3858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瑋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年10月11日晚間6時32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號。
㈢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呂乾坤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照片2張、呂乾坤傷勢照片2張。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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