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9,北秩,842,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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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84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莊峰明


王聖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588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峰明、王聖文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年11月13日上午4時23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以徒手方式毆打被害人王啓仲,以此方式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王啓仲、汪禹廷、吳育昕、陳威佐、吳源政、黃芳旗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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