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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12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王銘如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079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銘如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罐、強力膠殘渣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0年3月6日12時1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㈢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王銘如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強力膠1罐及強力膠殘渣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扣案之強力膠1罐及強力膠殘渣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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