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10,北秩,209,2021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209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人 陳青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7月5日以鐵警北分偵字第11000051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青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貳罐,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0年5月11日下午12時整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萬華車站大廳外)。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陳青宏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㈡扣案之強力膠2罐扣案可證。

㈢員警密錄器擷取畫面3幀。

三、扣案之強力膠2罐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