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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209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人 陳青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7月5日以鐵警北分偵字第11000051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青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貳罐,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0年5月11日下午12時整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萬華車站大廳外)。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陳青宏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㈡扣案之強力膠2罐扣案可證。
㈢員警密錄器擷取畫面3幀。
三、扣案之強力膠2罐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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