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吳志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1月4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030001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志航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強力膠壹組,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違序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1月2日下午3時42分前後。
(二)地點:台北市○○區○○街00號前。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證據:
(一)被移送人吳志航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及現場紀錄。
(三)強力膠1組扣案可證。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審酌被移送人違序行為情節及地點等應審酌情事,認應裁罰如主文第1項。
又扣案強力膠1組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吸食強力膠所用之物,應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