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10,北秩,378,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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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37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蔡碧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北市警中正分一刑字第11030346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碧仲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有民眾陳情依自由時報110年10月20日報導,被移送人為現任法務部政務次長,於110年10月20日於建置律師查詢系統落實司法近用權記者會上,表示多數律師不收諮詢費,即便要收2,000元也沒關係等語,誤導多數民眾多數律師諮詢免費,每小時僅收2,000元,上開言論影響公共安寧、傷害民眾與律師信賴關係,認其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行為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亦準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

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應以該散布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為其構成本條項款之要件,否則,縱認行為人有散布謠言之事實,然其所散布之內容並未致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不足認影響公共安寧,即非社會秩序維護法應介入處罰之範圍。

三、經查:依自由時報110年10月20日報導,被移送人為現任法務部政務次長,於110年10月20日於建置律師查詢系統落實司法近用權記者會上,表示多數律師不收諮詢費,即便要收2,000元也沒關係等語,有上開報導內容及台北市政府陳情案件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惟細繹系爭報導上下文之內容,係法務部為建置律師查詢系統,避免民眾遭假律師詐騙,要建議民眾可親至律師事務所洽談,經由與律師對談了解律師對法律之掌握度以決定是否委任該名律師,縱然多數律師收取諮詢費用不一而足,並非均如被移送人所言可以免費諮詢,然被移送人係基於擔任法務部次長職務於該記者會上就如何辨別真假律師而發言為上開陳述,尚難認係故意將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而為散佈之行為;

而上開新聞報導內容,雖易使聽聞者對於新聞所指之律師收費與否產生疑慮或誤會,然民眾於接洽律師時均可先詳加詢問相關收費項目,並透過其他方法辨別律師真偽,上開新聞內容應認尚不足以引起閱覽者心生畏懼或恐慌,與社會秩序維護法前揭條項所規定須引起公眾之畏懼及恐慌有別。

況本件移送機關除上揭新聞擷圖外,就系爭新聞報導有何造成使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及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之情形,則均未提出積極證據加以證明。

是依上開說明,實難認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裁定。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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