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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9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林建平
楊迺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2月8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0300004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平、楊迺聖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10年1月20日20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㈢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李珮玲、鄒應建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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