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11,北秩,146,2022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北秩字第14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莊賀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年6月7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130052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賀程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刀壹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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