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北秩字第14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莊賀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年6月7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130052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賀程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刀壹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