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11,北秩,151,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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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北秩字第15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陳柏伸



林瑋貞


張維珊



劉志淵


彭椿榮



吳子麒


林姵君



周怡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130457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伸、林瑋貞、張維珊、劉志淵、彭椿榮、吳子麒、林姵君、周怡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民國111年4月20日至5月3日間,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視)於播報新聞時接續發生6次錯誤:㈠由被移送人陳柏伸、張維珊、劉志淵、彭椿榮負責經手之111年4月20日7時0分至8分快訊內容出現「新北市遭共軍導彈擊中,臺北港鑑艇爆炸、設施、船舶損毀」、「板橋車站疑似遭特工縱火施放爆裂物」等不實訊息(下稱案1)。

㈡由被移送人林瑋貞負責經手之111年4月20日9時34分及9時36分快訊內容出現「大屯火山爆發岩漿滾滾而下」、「台北凌晨下起拳頭大冰雹市區交通大亂」等不實訊息(下稱案2)。

㈢由被移送人林姵君負責經手之111年4月24日12時17分及13時17分輔助播報圖卡將行政院院長蘇貞昌職術誤植為「總統」(下稱案3)。

㈣由被移送人吳子麒負責經手之111年4月30日9時31分播報美國職棒誤植明尼蘇達雙城隊、芝加哥白襪隊徽(下稱案4)。

㈤由被移送人周怡君負責經手之111年4月30日11時30分快訊內容播出「上海日增1181萬確診近1個月新低」等不實訊息(下稱案5)。

㈥由被移送人彭椿榮負責經手之111年5月3日12時41分新聞標題出現「蔡EE總統親自授階」等錯誤訊息(下稱案6)。

因認被移送人等所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

又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亦有規定。

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規定。

惟按「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為,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即行為人須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

三、經查:㈠華視播報新聞使用之機器設備無故障,同時快訊編輯人員電腦採取實體隔離方式,無法與外界網路連結,可排除駭客入侵操控之疑慮。

㈡案1為華視受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委託製作防災影片,由新聞台製播部導播中心召集人陳柏伸受派製作,因陳柏伸貪圖作業方便,於111年4月19日未依據正當程序辦理,逕行變更字幕機路徑,且於錄製完畢後,未將系統還原,翌(20)日7時晨間新聞開播前,製作人彭椿榮、資深編輯張維珊及字幕導播劉志淵皆未依規定確認快訊內容及字幕機狀況,以致後續播送不實訊息。

陳柏伸於警詢時坦承111年4月19日因製作防災影片,變更字幕機路徑,後續疏未復原相關路徑;

張維珊於警詢時坦承111年4月20日7時新聞播放前未至副控室檢查快訊內容;

劉志淵於警詢中坦承111年4月20日於7時新聞播放前未檢查字幕機路徑,惟稱係因路徑通常不會遭到變更;

彭椿榮於警詢中表示其係負責提供最新即時新聞及聯絡地方記者之工作。

㈢案2為華視代理總經理陳雅琳決定以快訊方式刊載更正說明,並與編輯中心副主任黃宣凱討論,黃宣凱認為以緊急快訊方式刊載為宜,便請資深編輯周怡及張維珊等人整備,渠等即向當班負責之導播林律嘉和助理導播林瑋貞轉達指示,林律嘉和林瑋貞隨即利用廣告時間測試緊急快訊功能,並於測試時發現快訊內容有誤,惟因林瑋貞不熟稔緊急快訊模板操作流程,疏未取消重複撥放鍵,以致後續播送不實訊息。

林瑋貞於警詢中亦坦承係因無操作緊急快訊經驗,疏未取消重複播放,致後續於新聞期間播放不實消息。

㈣案3為林姵君於修圖過程漏未更正,且相關人員均未即時發覺錯誤,致後續播送錯誤訊息。

林姵君於警詢中亦坦承係因個人作業疏失,導致錯製行政院院長之圖卡。

㈤案4為圖檔路徑連結錯誤,致後續播送錯誤訊息。

助理導播吳子麒於警詢中坦承係因個人疏失,導致錯製美國職棒球隊圖卡。

㈥案5為資深編輯周怡誤植,致後續播送錯誤訊息。

周怡於警詢時亦坦承係因個人作業疏失,導致誤植跑馬燈內容。

㈦案6為製作人彭椿榮誤將代碼誤植於快訊文字,致後續播送錯誤訊息。

彭椿榮於警詢中亦坦承係因個人疏失所致。

四、衡以被移送人等雖有上開疏失,然依卷內資料,尚無從證明被移送人等於行為時,係明知為不實事實而故意散發傳佈於公眾,縱認其內容與事實不符,仍可透過其他方式將其虛偽不實之錯誤予以揭發,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不符。

此外,核上開不實訊息,其內容亦無足使見聞者因而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並無因是類訊息造成相關損害,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部航港局確認,僅案1有少數民眾於社群媒體留言表達意見,自難認本件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移送人等所為尚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要件不符,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行為,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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