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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北秩字第8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梁建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年3月14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130074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建國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1年3月9日上午9時整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外人行道)。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揮灑冥紙陳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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