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11,北秩聲,27,2022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北秩聲字第27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許哲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就其所為之北市
警中分刑字第1113023427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定有明文。
查原處分機關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13023427號處分書裁處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新臺幣9000元,並於111年8月23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9日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11年8月17日,在同案受處分人陳廷軒(負責人兼賭客),負責人雇用李婉庭(荷官)及劉俊愿(員工)協助經營之賭場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下稱系爭賭場)內,與第3人歐紘瑜、黃信展、蔡秉錚、夏浡維、王子威、陳建琿呂岳哲、陳柏榕、張仁豪及周旭恩等人賭博,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9000元,賭資5萬700元併宣告沒入等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系爭賭場賭博。
然警方於異議人身上查獲之5萬700元,與賭資無關,係異議人精神狀況不佳習慣,有看精神科,故攜帶較多金錢可以減少焦慮等語,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四、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異議人於警方查獲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行為事實時在場,業據異議人於警詢時供認不諱。
復經異議人於警詢時供稱:「以撲克牌作為賭具,以籌碼下注。
玩法是俗稱德州撲克,現場10人一桌,以德州撲克方式賭玩,由荷官負責發牌,賭注分為小盲注100元、大盲注1注100元,賭客自由下注,金額沒有上限,由荷官發2張撲克牌給每位賭客(手牌),再發5張公牌於桌面,由賭客選擇是否加注、跟注、蓋牌或過牌,於末次加注完畢,依每位賭客手牌與公牌組合,花色最大者赢取所有賭注,籌碼面額等同現金新臺幣1:1」等語,此有調查筆錄等件在卷可稽,並有賭資、撲克牌2副張、計時器、記帳單、監視器智慧型手機、莊家鈕、抽頭金、抽頭籌碼、預備籌碼等證物在卷可稽,此有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為證,堪認原處分機關人員於上址查獲地點確係非公共場所之營利性職業賭博場所,且有賭博財物之事實無訛。
至異議人辯稱其僅異議人精神狀況不佳習慣,有看精神科,故攜帶較多金錢可以減少焦慮,身上查獲之5萬700元,與賭資無關云云。
然查,異議人不否認當日曾參與賭博行為,而賭場裏賭博之型態本就屬動態過程,可能持續賭博,亦可能間歇參與賭博;
可能先觀望再下場賭博,亦可能已輸光後在旁觀看;
可能原參與賭博,於警方到來時恰好暫歇或停歇,諸種情況不一而足,是異議人辯稱身上查獲之5萬700元,與賭資無關云云,顯有可疑,核係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異議人固提出藥袋證明其服用精神藥物,服用藥物原因多有,然無相關診斷證明書證明異議人病症或應隨時攜帶鉅額金額之醫囑,所辯難以採信,故原處分機關據以認定5萬700元係賭資之一部分,於採證法則上並無何明顯違誤。
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規定沒入異議人之賭資共5萬700元,於法並無不合。
異議人以前揭情詞聲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