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富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200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富鵬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富鵬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5月21日1時1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之2。
(三)行為:被移送人與檢舉人因漏水問題有嫌隙,被移送人因滴水聲打擾其安寧,於上揭時、地不斷至檢舉人家門口按電鈴且用身體硬擠檢舉人,以此方式藉端滋擾檢舉人。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條款立法意旨,固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眾)場所等場所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
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經查,被移送人雖自承有按電鈴之行為,惟否認係滋擾之行為,並辯稱:伊反對「狂按」這個說法,伊第一次按一下,第二次三下,第三次伊的習慣本來是按五下,但因為沒人應門,我又發現對方門口的電鈴有反蒐證錄影裝置,伊就生氣,多按了幾下,但那不是狂按;
伊因被滴水聲響吵醒,睡眠受到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當然是找到滴水源頭,然後阻斷其滴水,理所當然的到13樓之2按門鈴,通知檢舉人陽台滴水了,請其停止滴水,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12條規定阻卻違法云云,惟被移送人確於上開時地至檢舉人家門口不斷按電鈴等情,有檔名BZLW9822錄音光碟、監視器照片在卷可佐,且縱使被移送人所述其行為係因13樓之2住戶漏水製造噪音等情屬實,本件被移送人顯亦未處於受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是被移送人所辯本件有阻卻違法之適用云云,亦無可採。
被移送人之行為已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以遂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而超逾一般人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足徵被移送人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之手段、持續時間、行為妨害程度,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