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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17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周嘉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北市警中分刑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嘉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周嘉鵬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7月17日7時54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與錦州街口。
㈢行為:警員於上開時、地執行路檢勤務,被移送人見巡邏車停於路旁,遂敲窗詢問警車是否有違停情事,惟經員警告知被移送人係在執行勤務後,被移送人仍不予理會持續干擾警方執法,並向警方辱罵「臭俗辣警察」,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移送人固辯稱:係員警態度不佳,被移送人欲查看該員警之編號,該員警閃躲不讓查看,才說出「臭俗辣」等語,並非在指稱該員警云云,否認有為上述妨害公務之行為,惟參諸現場蒐證錄影光碟可知,在警員執行職務時,被移送人確有以手指向員警辱罵「臭俗辣警察」等語,且於員警表示:是你講說我「臭俗辣」。
被移送人即稱:阿你不是嗎?等語,足認被移送人確有辱罵員警「臭俗辣警察」等情,此外並有警員職務報告1件附卷可佐,足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之違序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程度、品行、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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