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12,北秩,18,2023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蔡宗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2月3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230055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龍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內含強力膠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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