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12,北秩,232,2023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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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3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律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6954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律翔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伍佰元。

扣案之二○二三年第三○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門票貳張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112年11月24日13時2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下同)600元之價格購買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門票2張,並該將2張門票以3,000元價格轉售,獲利1,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被移送人於臉書之代購資訊截圖。

㈢經警察查獲,並扣得門票2張。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轉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門票2張,獲利1,800元,且觀諸其臉書對話係以代購有費用為前提與買家進行交易等情,足認被移送人有非供自用,購買上開門票而轉售圖利之事實,洵堪認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門票2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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