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12,北秩,240,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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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4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徐崇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12月5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6978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崇原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門票壹張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移送機關警員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被移送人在網路拍賣平臺公開販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門票,喬裝買家與被移送人約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4段與光復南路交岔路口交易,發現被移送人將原價新臺幣(下同)600元門票,交換市價約2,000元之饗食天堂餐卷,認被移送人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等語。

二、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被移送人自承在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以「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門票1張(購入價格600元),交換價值2,000元餐卷之貼文,如成功將獲利1,400元等情,並有貼文及訊息翻拍照片、現場照片、扣案門票可資佐證。

惟被移送人辯稱本來是自己要看球賽,但太太今天身體不舒服,故想出售門票換餐卷,不知這樣的行為違法等語,然查被移送人購入之門票價值600元,以之換取2,000元饗食天堂或東方文華自助餐卷,價差超過3倍,且所換取者係市場上熱門餐卷,脫手變現甚易,故被移送人有購買遊樂票卷轉售圖利之行為,已堪認定;

再參以被移送人前於000年00月間,3度因轉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獲利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行為,經本院裁處罰鍰確定,有本院105年度北秩字第158號、106年度北秩字第22號、第24號裁定在卷可稽,則其對於不得販售遊樂票卷,轉售圖利一事應知之甚明,今又以上述熱門對戰組合門票換取購入價格3倍以上之餐卷,則其購入門票時,應即有非供自用欲轉售圖利之意,況且依被移送人張貼之販售門票貼文內容「雙北可面交」、「現場大巨蛋可面交」,可見被移送人對交易地點並無嚴格限制,如其果欲照顧生病太太無法看比賽,交易地點理應不致遠離太太,故被移送人此部分所辯,顯係杜撰之詞,益徵其購入門票時,即有非供自用轉售圖利之意。

綜上,被移送人所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洵堪認定。

審酌被移送人違反規定之動機、情節、手段,被移送人素行、行為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扣案「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門票1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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