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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4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駱榮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230612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駱榮庭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伍佰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外野身障票」壹張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駱榮庭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28日16時57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6。
㈢行為:非供自用,以新臺幣(下同)200元購買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外野身障票1張,而轉售400元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局調查時之自白。
㈡現場紀錄表。
㈢被移送人與買家之LINE對話紀錄、存摺明細。
㈣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外野身障票1張及照片。
三、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外野身障票1張係被移送人所有,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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