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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9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趙翊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8月6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1330141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翊棋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趙翊棋於民國113年7月29日18時30分許,在臺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東側人行道行經同路5段23巷9弄及光復北路口時,徒步闖紅燈,經員警上前舉發違規行為時,消極不配合,要求查看違規影像,拒絕陳述其身分或出示身分證件,員警3次要求被移送人未果,認其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爰依法移送請本院裁處等語。
二、按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2,000元以下罰鍰,此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又按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