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理由及證據
-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30日18時36分許。
-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前(捷運西門站4號出口)。
- ㈢行為:被移送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下同)400元之價格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 ㈡案件現場紀錄、被移送人之手機畫面截圖、扣得門票2張。
-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
- 四、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11
-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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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宋鎬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1月29日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330030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鎬辰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民國112年12月3日,時間18:00,座位第13排15號、第13排16號)門票貳張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30日18時36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前(捷運西門站4號出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下同)400元之價格,購買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112年12月3日,時間18:00,座位第13排15號、第13排16號)門票2張,並該將2張門票以4,200元價格轉售。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案件現場紀錄、被移送人之手機畫面截圖、扣得門票2張。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即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轉售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112年12月3日,時間18:00,座位第13排15號、第13排16號)門票2張價格4,200元等情,該欲轉讓之門票需搶票始可得,被移送人意欲販售價格高於原買入價格甚多,已足認被移送人有非供自用,購買上開門票而轉售圖利之事實,洵堪認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以及本件被移送人經警值勤時查覺,終未能獲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臺北-韓國,112年12月3日,時間18:00,座位第13排15號、第13排16號)門票2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本件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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