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13,北秩,94,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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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9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李源生(JASON HSING LEE )男 (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485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源生不罰。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3年1月15日、2月23日,在網站平台「YouTube」散佈「總統選票從黑色大包包拿出一大疊-1.13.2024總統大選」、「把用餘票放進去黑包確實是作票-新北市三重區投票所0636-1.13.2024總統大選」等影片,以不完整資訊刻意創造模糊想像空間,試圖引導觀影民眾質疑選務的公正性,嗣於名稱再加註該投開票所編號,持續散發傳佈公眾,又該影片留言内容多數為詆毁選務公正性之言論,係影片散布者明知且預見其發生之結果,縱無直接故意,其發生並不違其本意,認被移送人於網路造謠,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

又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為本條規範對象。

三、經查,被移送人固自承於上開時間有於網站平台散佈上揭影片,然觀諸影片內容,提及「用餘票放在黑包就表示這些票會被拿走」、「如果開票之前,已經有灌票,用餘票也必須要拿走一部分,或是用餘票會超過正確的數量」、「他為什麼那麼急著要算用餘票從黑包」、「他確認他拿走了多少用餘票,他就把票放回去黑包」、「總統及政黨票要一起灌」、「所以他先確認拿走非法的用餘票」、「把總統及政黨用餘票放進去黑包確實是作票」、「證明這投票所有灌票」、「這些票不是合法的用餘票」、「影片沒有作假,是拍到真實的作票行為」等文字,針對選務工作不當,質疑開票過程作票等情,然各投開票所於投票日有各政黨推薦之監察員監督,且投票開票過程都公開透明,包括投票進行前展示空票匭、開票時公開計票,允許民眾公開錄影,加以,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上揭影片關於質疑新北市三重區636投開票所開票程序事宜,於113年1月16日在其官方FACEB00K發布澄清内容:一、因現場有民眾不斷質疑該票所未宣布用餘票數,主任管理員未避免影響開票程序進行,即由公所提供裝所有選票用之黑色大票袋取出空白剩餘票數點算,經主任管理員確實核算後,填寫投開票所結果報告表並張貼於門首。

二、依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規定,開票結果應以全部投入票匦之選舉票開出後,彙集之投開票所報告表為準,故由這段錄影内容中該票所開票的程序與過程均符合規定。

從而,被移送人據此表達其質疑、不安之個人評價,屬於言論自由之範疇;

退萬步言,縱令有誤導情事(假設語氣),中央選舉委員對此已澄清並公告,尚難認上開內容引發之輿論足使聽聞者因上開不實事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

是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即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

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非行,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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