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90,北秩,128,2001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北秩字第一二八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九O六O六八一六OO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

㈡地點︰台北市○○區○○路、三水街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右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之自白。

㈡證人簡榮森警訊時之證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