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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秩字第一О四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北市警中正二分秩字第0九三六0四八五六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晚上十時三十五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路○段三十一巷五號「玉園莊賓館」六0一號房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係大陸人民,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 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嫖客黃俊棋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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