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93,北秩,104,2004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秩字第一О四號
移 送機 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北市警中正二分秩字第0九三六0四八五六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晚上十時三十五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路○段三十一巷五號「玉園莊賓館」六0一號房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係大陸人民,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 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嫖客黃俊棋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呂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