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95,北交簡,1136,200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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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北交簡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本院審酌審酌被害人甲○○所受傷害為膝蓋挫傷,被告肇事之過失情節,並於事後賠償被害人損失而達成和解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木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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