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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北交簡字第1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本院審酌犯罪所生之損害、被告無前科,及被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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