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95,北秩,354,2006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35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6月21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社字第09530528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肆條,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5年6月21日上午8時30分。

(二)地點:台北市○○○路和忠孝路口。

(三)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之自白。

(二)扣案強力膠4條。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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