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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羅富美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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