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97,北秩,238,2008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23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之1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4月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730149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97年4月4日下午9時45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101號。

㈢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喻至善,代價新臺幣1,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上簽認。

㈡關係人喻至善之證述。

㈢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