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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24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甲○○ 35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4月9日北市警投分刑秩字第09730473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保險套四枚及新台幣參仟元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4月8日21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15號6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3千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詹偉祥之訊問筆錄。
(三)扣案之保險套四枚及新台幣參仟元。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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