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97,北秩,262,2008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4月16日北市警松秩維字第09730714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扣案保險套貳拾枚、潤滑油壹瓶及新臺幣壹仟元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7年4月15日21時5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松山區○○○路○段84號2樓(8號房間)。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每次代價新台幣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關係人蔡清海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保險套貳拾枚、潤滑油壹瓶及新臺幣壹仟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保險套貳拾枚、潤滑油壹瓶及新臺幣壹仟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及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