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97,北秩,865,2009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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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86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之50
被移送人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12月5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7318481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12月1日上午8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號即行政院2號門,忠孝東路與中山南路口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97年12月1日上午8時30分許,持自製之「政府無能,請走後門」、「政府違法不道歉,人權陳屍行政院」等標語,至行政院2號門(忠孝東路與中山南路口)前,橫躺於馬路上,經警分別於同日8時36分及8時40分2次告誡、勸阻,仍不改善離開,致妨害公眾出入而影響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顯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陳報單、職務報告單。

(二)現場採證相片8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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