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97,北秩易,10,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易字第10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受處分人 甲○○
2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北秩字第505 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以拘役參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3 千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並有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3千元未繳,以1千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3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