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98,北秩,35,2009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3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44歲
許可證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1月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830003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新台幣參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月6日零時4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16號7樓之1。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 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男客蔡孟軒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經警查獲。

(四)扣案新台幣3,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台幣3,000元可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