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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北交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郭明潔
輔 佐 人 劉繼洋
被 告 曾玉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北交簡字第10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劉亭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繡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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