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70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匡燦廷
蔡宗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年12月16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099326947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匡燦廷、蔡宗霖共同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99年12月15日5時40許。
㈡地點:臺北市松山區○○○路15號(星聚點KTV)。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持鐵製垃圾桶蓋、徒手毆打被害人黃品智,致黃品智受有頭部受傷併臉部及頭皮多處挫外傷、皮下瘀血及左眼受傷、兩側手臂疼痛、背挫傷、右小腿挫外傷等傷害。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被害人黃品智於警詢之陳述。
㈢現場監視器光碟1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