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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賴華斌
林睦淵
唐偉城
陳昱榕
林伯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0年1月5日北市警信分秩字第09933328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華斌、林睦淵、唐偉城、陳昱榕、林伯峰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賴華斌、林睦淵、唐偉城、陳昱榕、林伯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99年12月26日凌晨3時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89號前。
⑶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上開事實,有被移送人賴華斌、林睦淵、唐偉城、陳昱榕、林伯峰於警詢時所為之供述證明屬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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