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1,北秩易,10,2012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北秩易字第10號
聲 請 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相 對 人
即受處分人 楊鎮綱
黃俊澤
上列受處分人楊鎮綱、黃俊澤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北秩第31號裁定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 元、3,000 元,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楊鎮綱、黃俊澤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分別裁處罰鍰5,000 元、3,000 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依限完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5條定有明文。

惟查,本件卷內並無聲請機關通知被處罰人之執行通知單;

經詢聲請機關,乃稱:係以電話通知被處分人等繳納罰鍰云云,有本院電話記錄在卷可稽,警察機關之執行,難謂與法定程式相合。

從而,本件聲請,尚難准許,爰予駁回之。

三、依社會秩序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