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4,北秩,36,201508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北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謝易秦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頁當事人欄第三行、第三頁主文欄第三行、第四頁第十行、第二十行、第二十五行、第三十行及第五頁第九行關於「謝意秦」之記載,應更正為「謝易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裁定業已送達者,得參照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裁定更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與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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