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4,北秩,76,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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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北秩字第7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謝天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天地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謝天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4年7月18日10時58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巷0弄00號2樓 。

(三)行為:於台灣黃頁詢價平台網頁(http://taichi-roc.web66.com .tw/web/SG?page ID=29536網頁)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

(二)台旗企業有限公司電擊棒介紹網頁

三、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所謂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最高法院84年臺上字第6294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移送人於台旗企業有限公司公開網頁上陳列之「黑鷹999系列等5款電擊棒」,並對電擊棒型號、電擊電壓、規格作介紹等情,有台旗企業有限公司電擊棒介紹網頁為憑。

被移送人雖辯稱:有公開陳列但沒有販售云云,惟觀諸被移送人於台旗企業有限公司之公開網頁上對於「黑鷹999系列等5款電擊棒」之產品功能、實例效果及產品標準包裝配備所為之具體詳盡說明,縱無實際販售行為,亦堪認被移送人業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核其所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依法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五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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