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4,北秩,87,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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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北秩字第8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枋子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枋子譽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

扣案之強力膠陸條、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4年8月31日18時。

(二)地點:臺北市信義區中強公園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顏成翰、吳文欣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強力膠6條、吸食用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強力膠6條、吸食用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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