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5,北秩,119,2017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北秩字第11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王朝順
余英傑
許政庭
黃中信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年9月28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532904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朝順、余英傑、許政庭、黃中信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5年8月2日22時30分。

(二)地點: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2段320巷55弄。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王朝順、余英傑、許政庭、黃中信於警訊中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參與鬥毆之證述。

(三)證人黃珮茹之證詞。

(三)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及指認照片。

(四)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驗傷診斷證明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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