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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方真珠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5年12 月20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535263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真珠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扣案之TOYOTAx五月天RE:LIVE演場會門票貳張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方真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105年12月18日18時30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號(台北小巨蛋)⑶行為:非供自用以每張新臺幣(下同)2880元購買「TOYO TAx五月天RE:LIVE演場會」之門票2張,並以每張 7000元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方真珠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陳朝昇105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
⑶經警察查獲。
⑷扣案之TOYOTAx五月天RE:LIVE演場會門票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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