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6,北秩,183,201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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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18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梁謂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6 年8月29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633781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謂雄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之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臺北市天母棒球場棒球賽事門票肆張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梁謂雄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6 年8 月24日15時1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萬華區西門捷運站1 號出口。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106 年8 月29日入場之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臺北市天母棒球場棒球賽事門票4張(票號U0000000、U0000000、U0000000、U0000000 ),每張票券面額新臺幣(下同)120 元,被移送人以每張400 元之價格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㈡雅虎拍賣網站截圖、世界大學運動會網站票價截圖及扣案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臺北市天母棒球場棒球賽事門票 4張。

三、扣案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臺北市天母棒球場棒球賽事門票4 張,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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