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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黃怡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6年1月6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0531806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怡菁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五月天2016最終章自傳復刻版」演唱會門票壹張沒入。
理 由
一、被移送人黃怡菁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5年12月16日10時13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原定價新臺幣(下同)1,880元之「五月天2016最終章自傳復刻版」演唱會門票1張,並在臉書網站(Facebook)之「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社群內,以單價4,000元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黃怡菁於警詢供述伊有於臉書網站(Facebook)之「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社群內,以單價4,000元轉售原定價1,880元之演唱會門票。
僅辯稱:當初伊購票金額即為4,000元,且原本要自行前往,但後來遭詐騙1萬元,才上網以4,000元轉售系爭門票云云。
惟伊就以4,000元(高於定價1,880元)向他人購票及遭他人詐騙等節,均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並向警員表示不用調查證據,自難認被移送人所辯與事實相符,為無足採。
㈡被移送人刊載販售訊息之翻攝照片及對話內容截圖。
㈢扣案之「五月天2016最終章自傳復刻版」演唱會門票1張。
三、扣案之「五月天2016最終章自傳復刻版」演唱會門票1張,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被移送人供承為其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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