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刑事-TPEM,106,北秩,53,2017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王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630210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皓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打火機壹個及汽油壹瓶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皓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月19日下午3時3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16樓(會計事務所)。

(三)行為:持打火機揚言引火自焚,藉端滋擾公司行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王皓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月嬌之證言。

(三)扣案之打火機1個及汽油1瓶,扣案物品照片2張。

三、扣案打火機1個及汽油1瓶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